公司法
公司法
日期:2024-05-14 11:53:45
第3 条
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为住所。
本法所称本公司,为公司依法首先设立,以管辖全部组织之总机构;所称分公司,为受本公司管辖之分支机构。
第4 条
本法所称外国公司,谓以营利为目的,依照外国法律组织登记之公司。
外国公司,于法令限制内,与中华民国公司有同一之权利能力。
第5 条
本法所称主管机关:在中央为经济部;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。
中央主管机关得委任所属机关、委托或委办其他机关办理本法所规定之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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